被告郑**。
原告孙**与被告张*、长沙市伟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驰公司)、湖南开利星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利星空公司)、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3年10月21日,张*因筹备伟驰公司和开利星空公司4s店的资金向孙**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月利率为2%,由伟驰公司、开利星空公司、郑**为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且到处躲避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由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由被告张*支付原告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8万元,后段利息按月利率2%算至借款清...(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