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
被告杨**。
原告孙**与被告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1年11月26日,周**因承包林科大建设项目资金周*困难,向孙**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4个月,月利率2%,由杨**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2年12月26日,周**又因承包的湖南报业建设项目需资金周*,向孙**借款1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率2%,由杨**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周**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且到处躲避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由被告周**偿还原告借...(本文书还有1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