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猥亵犯罪事实
2014年5月底的一天上午,李*某在该栋楼楼道内见到刘*某下楼,为寻求性刺激,李*某拦住刘*某并将其生殖器掏出让刘*某抚摸,后李*某用生殖器对刘*某的脸部进行刮蹭。
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刘*某的法定监护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程某某证言;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刑事摄影照片;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任楼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淮北市公安局烈山...(本文书还有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