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罗**、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与被告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45110.34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9日,被告罗**驾驶湘f×××××号小轿车沿x089线自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临湘市桃林镇时,被告罗**因操作不当与原告驾驶的湘f×××××号**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与乘车人李*球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与案外人李*球不负责任。经查,被告罗**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被告罗*名下,被告罗**系罗**父亲,被告罗**驾驶的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由上述两被告依法承担。
被告罗**辩称:被告驾驶的车辆登记在罗*名下,原告不应起诉罗*。
被告罗*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