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告陈**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魏**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了诉讼。因2018年8月1日原告二建公司申请追加宁夏鑫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建劳务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和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第三人鑫建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9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226元,共计6214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被告通过朋友介绍与宁夏鑫建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约定了用工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从事砌体工作...(本文书还有4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