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袁**与被告丹阳市吕*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第一、三次庭审)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一次庭审)、赵*(第二、三次庭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第三次庭审)、朱*(第一、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126.6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因泰定桥重建,造成我房屋商业价值丧失,被告与我签订了补偿协议,后经评估**房屋价值减少126.66万元,现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丹阳市吕*镇人民政府辩称,因泰定桥重建造成原告房屋商业价值受到影响,我政府承诺予...(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