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阳市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第三人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市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9.17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将租赁房屋改建部分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租金141041.38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交换商铺之日的占有使用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4.判令被告承担自2017年9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物业管理费12705.47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的物业管理费用;5.判令支付履约保证金50...(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