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在当地按民间结婚仪式结婚,婚生两名子女,长女徐唱22岁,长子**14岁,双方现无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结婚以来被告与我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在...(本文书还有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