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郸城县英耐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4年8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钢结构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英耐姆生产车间工程”,该工程每平方米450元,建筑面积为9720平方米,总造价为437.4万元,被告马**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施工合同上签字。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方筹集资金并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支付共计2999572元的款...(本文书还有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