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朱**、朱*丙为与被告吕*、李**、李**、昆山市长*********(以下简称长川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中国平安*****************、华安财产*************、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一、朱**驾驶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与被告李**驾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后,两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被告李**驾驶的机动车与朱**驾驶的机动车追尾相撞,被告李**亦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朱**在发生事故后未转移至安全地带,而被告吕*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采取制动措施不当,再次与朱**驾驶的机动车追尾相撞,导致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号年3月13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被告吕*、李**、李**和朱**对交通事故均应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李**在无偿帮被告李**开车时致人损害,其赔偿责任虽应由被帮工人即被告李**承担,但被告李**具有重大过失,故三原告请求被告李**和被告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川公司虽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但已将车辆借给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吕*使用,应由机动车使用人即被告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本文书还有3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