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李**、王**、辉县市太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万**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倩倩,被告李**的法定代理人李**和被告李**、李**、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辉县市太行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70000元;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系辉县市太行中学一年级三班学生,2016年11月16日下午,原告和李**上学来到辉县市太行中学校园内,李**在追逐跑动过程中趁原告不备将其拉倒,致使原告身受重伤。事发后原告将几个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判决认定被告辉县市太行中学及被告李**、王**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前期赔偿费用各被告已履行到底,现就后期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再次提起诉讼。
被告李**、李**、王**辩称,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已经住院3次进行治疗,并治疗...(本文书还有4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