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冯**与被告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代理人姜**,被告蒋**及其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请求判令支付2018年5、6、7月份的租金9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72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月30000元计算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到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请求判令被告将2018年6月29日晚拆除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电柜五组、电缆线200米、布袋除尘器配套活塞式空**一台、型号ftb-250*360的颚式破碎机一台归还原告,并安装调试;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4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工业园区煤炭烘干厂的房屋、生产设施设备供其进...(本文书还有3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