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诉被告彭**、第三人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2006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二、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协议书》约定及《承诺书》内容承担原告所售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税费等);三、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承诺书》内容承担因其销售原告名下房屋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过户费及税费等),与原告无关;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来拥有位于三亚市××区房(三私房字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一至**层南边一间的所有权,2006年3月24日通过(2005)海南执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书》、(2005)海南执字第23-10号《拍卖委托书》参加司法拍卖,根据(2005)海南执字第23-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海南执字第23-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原告拥有的三亚市××...(本文书还有4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