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证明其诉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个人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险通用保单、“饿了么加盟商骑手意外险经典计划1天”保单信息手机截屏、2.(2018)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3.申请理赔材料和快递单、4.(2018)沪0106民初****号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执行通知书、付款凭证。
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投保和事故均无异议,对诉请金额有异议,依据保险条款被告同意赔付医疗费5,532.70元和第三者物损100元的直接损失,原告主张的伤残鉴定标准与保险条款约定不同、应按保险条款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后赔付伤残赔偿金,其他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直接损失、不予赔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保单抄件、2.保险条款、3.保单详情手机截屏。
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对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表示,证据1无异议,证据2没有看到过,证据3不认可。...(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