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诉被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庄镇人民政府)确认拆除行为无效一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宿中行初字第109号行政裁定,驳回李**的起诉。李**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6)苏行终****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李**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滨、审判员耿宝建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查明,2007年,因宿城区水木清华建设需要,李**位于宿城区××××李*组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补偿安置。后李**无批准手续即在白堡居委会集体土地上建房居住。双庄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对白堡居委会范围内的无批准手续建筑进行清理。经双庄镇人民政府与李**协商,2013年10月7日李**在交房屋验收单上签字,2014年1月15日李**女儿李*香在货币补偿结算单上签字,双庄镇人民政府于次日通过转账支票方式...(本文书还有1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