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诉被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庄镇人民政府)确认拆除行为无效一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宿中行初字第108号行政裁定,驳回孙**的起诉。孙**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6)苏行终****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孙**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滨、审判员耿宝建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查明,2004年,因宿城区东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孙**位于宿城区××××安东组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补偿安置。后孙**无批准手续即在白堡居委会集体土地上建房居住。双庄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对白堡居委会范围内的无批准手续建筑进行清理。经双庄镇人民政府与孙**协商,2013年9月27日孙**在交房屋验收单上签字,同年9月29日孙**在货币补偿结算单上签字,双庄镇人民政府于当天通过转账支票方式向孙**...(本文书还有1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