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庄镇政府)请求确认拆除行为无效一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14号行政裁定:驳回李**的起诉。李**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6)苏行终****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滨、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白雅丽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本文书还有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