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达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美公司)与被告黑河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居公司)、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康居公司及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510,000元、利息25,500元(截至2019年1月1日止),合计535,500元,从2019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蔺**与康居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2017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黑河市爱辉区第五小学运动场塑胶跑道及足球场草坪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爱辉区第五小学运动场塑胶跑道面层、足球场人工草坪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工程款总额为940,000元...(本文书还有2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