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刑事部分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肖**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原审被告人肖**驾驶湘d×××××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货厢碰撞草桥南头限高横梁,致使限高横梁掉落并砸中正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该地段的邓某2,造成邓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及限高设施...(本文书还有3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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