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森龙润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森龙润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张*,被告于**及委托代理人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森龙润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2010年4月1日至离职前,在原告售后服务部担任洗车工。2014年5月4日被告申请辞职,填写递交了《员工离职表》,被告确认:“因个人原因离职,本人自愿放弃相关法律权利,且明确所有费用已结清,无任何劳动争议”。被告办理了工服、工牌、书籍等物品的交接后离职。5月中旬,原告按照《员工离职表》确定的内容,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发放了2014年4月份的工资3821元。2014年6月5日,被告借领取未结清工资之机,乘人不备将原告存档的《员工离职表》撕毁,并拒绝签字领取2014年5月份工资。综上,被告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已自愿放弃相关法律权利,双方费用已结清,原告不再负有向被告支付其他工资或...(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