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卢*、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与被告恒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09年,被告卢*因建设义乌市环城北路路边厂房所需向原告采购活动板房用于工程办公场所和员工宿舍。被告卢*应支付原告45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卢*支付给原告活动板房货款45000元。2012年,被告恒信公司中标了义乌市怡乐新村三期工程,被告卢*向恒信公司承包了义乌市怡乐新村三期工程,系义乌市怡乐新村三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两被告向原告采购活动板房作为工程办公场所和员工宿舍。2014年上半年,双方经过结算确认,原告共向两被告提供**幢7间楼房共计7...(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