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讷河市天龙运输车队(以下简称天龙车队)、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龙车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7月2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龙车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李**申请司法鉴定。于2019年1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龙车队、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交通事故中车辆修复费用57,170.00元、车辆实体性贬值损失14,000.00元、车辆评估费3,500.0...(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