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讷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讷河市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讷河市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讷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给付建筑水费250,000.00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5厘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讷河市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7月2日起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王*挂靠被告讷河市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发建设了讷河市***小区,在施工过程中...(本文书还有1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