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7月31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700元,承诺于2018年7月30日前归还。但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陈**未作答辩。
原告任**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本文书还有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