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马*、灵武市郝*桥镇沈家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沈家湖村委员)、灵武市郝*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郝*桥镇政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合同纠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马*、沈家湖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郝*桥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加固维修;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装修等经济损失12万元;3.诉讼费由...(本文书还有9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