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诉被告云南易门华山工贸有限公司、普正阳、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云南易门华山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普正阳、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易门华山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的利息15万元;2、判令被告云南易门华山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判令普正阳、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本文书还有2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