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2016年10月27日张**与王**签订的《成都市金牛区升虹文教礼品商贸行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书》)成*。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不成*的主要依据为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王**认为此鉴定意见有误。2009年10月27日张**与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张**的签字确系其本人书写。
张**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16年10月2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不成*。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10月26日起,张**是成都市金牛区升...(本文书还有2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