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女,汉族,1964年5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系被害人的母亲。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宁0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全部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听取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11月8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在银川市西夏区燕***小区**号楼附近偶遇被害人刘*乙,双方言语不合,互相撕扯。后王*掏出随身携带的刀朝刘*乙挥舞,周围群众言语阻止,王*将刀收入刀鞘,继续与刘*乙撕扯。期间,刘*乙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击打王*,王*遂持刀朝刘*乙左前胸、左胸背部各捅刺一刀。不久,刘*乙倒地。周围群众拨打了110、120电话。王*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乙系被单刃刀片状锐器刺破胸腔内生命重要脏器(左*)及大血管(左*动脉)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刘*乙的丧葬事...(本文书还有4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