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被申请人浙xx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对该案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一、二审中,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4月双方签订的《浙xx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包协议书》内容显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只是形式上属于承包合同,实质上是被申请人将其公司资质有偿借用申请人使用,该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协议。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错误。2.根据协议内容,双方为了便于合作而共同成立了”浙xx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且成立公司的所有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均由申请人一人办理,而对外订立合同时仅仅使用被申请人的公司资质,且申请人每年都给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