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宁03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人的书面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10月28日至同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朱**到宁夏吴*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打工未果。2017年11月12日18时许,朱**到吴*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昌盛街市场三区25号被害人殷**(女,殁年50岁)的租住房内进行嫖娼,后朱**通过手机微信支付殷**嫖资50元。次日20时许,朱**再次到殷**的租住房内进行嫖娼。二人发生完性关系后,朱**因故受到刺激,为发泄内心不良情绪,在房间过道内双手掐住殷**的颈部,殷**极力反抗,将朱**的颈部抓伤,朱**双手扼压殷**颈部、捂压殷**口鼻致殷**窒息死亡。后朱**将被害人尸体塞到卧室床下,窃取被害人的一部华为牌麦芒5型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殷**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及捂压口鼻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7年11月14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中宁县车站兴旺招待所**室将被告人朱**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害人殷**的黄色华为牌麦芒5型手机。经价格评估,被窃取的华为牌麦芒5型手机价格903元。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朱**的近亲属赔...(本文书还有5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