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凯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凯翔公司”)因与固原嘉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嘉禾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凯翔公司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固原嘉禾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固原嘉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在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存在未按期施工的违约行为,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务承包合同》,并承担违约金明显错误。2.被申请人存在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依法可以顺延工程日期。3.被申请人存在因其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之行为,经申请人多次催告,仍然未采取措施予以弥补之行为,导致申请人停工,窝工,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