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贾**、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宁05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康**、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梅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康**及其辩护人葛*、上诉人康*、原审被告人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康*、贾**驾车从陕西省渭南市至宁夏同心县人民医院附近从康**处购买毒品,康*从其名为“疯子”的微信号*******,贾**将该5000元与其借给康*的4500元共计人民币9500元一并通过其名为“海阔天空”的微信账号*******,康*另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康**毒资人民币1500元。康*从康**处购买毒品海洛因20克后驾车与贾**返回陕西省。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康*、贾**驾驶陕ekyx**号东风景逸牌白色小型越野车从陕西省渭南市至宁夏同心县欲从被告人康**处购买100克毒品海洛因。康**得知康*和贾**入住同心县一宾馆后骑摩托车至该宾馆,并捎乘康*前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行atm机取钱后返回宾馆。后康*将7500元毒资从自己名为“疯子”的微信号转至康**名为“红太阳”的微信号,贾**将康*事先从康*名为“疯子”的微信号转给其名为“海阔天空”的微信号的10000元毒资转至康**名为“红太阳”的微信号,康*又另以现金的形式向康**支付毒资人民币37000元,共计支付康**毒资55000元。贾**在康**收到毒资欲离开宾馆之际,向康**微信转发红包人民币200...(本文书还有6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