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滁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汪**、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滁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于当日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鉴定意见。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成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市政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汪**、被告大众保险滁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诉称:2013年11月13日,汪**驾驶皖m×××××号轿车,在滁州市琅琊路与西涧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刘**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及刘**车上所载乘客刘**、刘*辰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本文书还有2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