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隆盛公司)、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兴庆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及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据以作出的判决缺乏证据证明。蒋**与民乐安置一期工程第一、第二、第四项目承包人分别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书》并进行了部分施工。上述三个项目部的水电工人在2015年底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次上访,兴庆区政府代总承包方宁夏万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150万元,这与本案蒋**主张的要求隆盛公司、兴庆住建局支付《民乐安置区一期电气安装协议》项下的欠付工程款无关。一、二审法院仅凭农民工工资付款计划及登记表扣减蒋**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同时按照隆盛公司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惯例,均为实际施工...(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