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7)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4年2月,张**(已判决)联系被告人陈*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陈*指使沈太友(已判决)从广东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000克至银川给张**,沈太友到银川后将毒品交给张**安排的接应人员郭万(已判决)。2014年3月4日公安民警在郭万租住的***小区13-5-**室楼道抓获郭万、张**,从郭万携带的挎包内查获3袋毒品疑似物...(本文书还有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