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美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军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耀方、杨*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照旭东,被上诉人吴**、被上诉人管**及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晖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8)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管**、吴**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福乐蒙公司向仲尚宝支付油料款516288元系认定事实不清。根据美晖公司提供的证据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内2933执****号《执行裁定书》、(2016)内2933执****号《执行通知书》及(2016)内2933执****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可以确定仲尚宝案件的全部执行款项系516288元,该款项已由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全部扣划完毕。2.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福乐蒙公司向额济纳中兴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仓储装卸费、服务费1046067.43元系认定事实不清。根据美晖公司提供的《顶账单》显示,福乐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31日欠付额济纳中兴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72381.25元,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欠付额济纳中兴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仓储装卸费973686.18元,共计欠付1046067.43元,并且该欠付行为均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应当由管**、吴**承担垫付义务。另外根据《顶账单》内容,因额济纳中兴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购买了福乐蒙公司的煤炭,截止至2015年11月10日,额济纳中兴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福乐蒙公司煤款4118934.7元。故此,福乐蒙公司已经就仓储装卸费、服务费1046067.43元与中兴公司欠付的煤款进行了抵消,同时在《顶账单》最后一段也明确,福乐...(本文书还有8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