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质证,天晟砼业公司、李**、王**认为,涉案借款资金不是按照受托支付方式向第三方支付,而是石嘴山农商行相关工作人员躲开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时间,在下班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内,从天晟砼业公司公户上盗窃走,资金用途完全改变。且该证据是石嘴山农商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只能看到其权利,没有义务。对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协议,天晟砼业公司是在没有发现石嘴山农商行相关工作人员盗窃自己2380万元资金的情形下签订的,带有胁迫的性质。故对石嘴山农商行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另,天晟砼业公司、王**还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和调取证据申请,请求在石嘴山农商行(红旗支行)处调取黄河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00451603号、00451604号、00451606号、00451607号原件,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111号、105号、093号、099号、094号原件和石嘴山农商行(红旗支行)业务凭证103号、109号、097号、091号原件,并请...(本文书还有2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