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江西新大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新大泽公司的股东。2013年3月14日,宁东管委会所属经济发展局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江西新大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利用废气(二氧化碳)养殖螺旋藻项目,建设地点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东镇。2013年4月15日,新大泽公司租赁灵武市宁东镇清水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35亩作为项目基地,一次性支付五年土地租赁费35000元。新大泽公司在基地投入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建造了管理用房、车*,并购买和安装了设备。2014年4月22日,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土地局、宁东镇政府作为协调人,江西新大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诺人作出搬迁承诺,内容为:因上海航天光伏发电项目与我公司螺旋藻项目用地冲突,本着友好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土地局、宁东镇政府共同协调,我方同意按照宁东管委会统一规划重新选址将现有螺旋藻厂房进行搬迁,搬迁补偿按照宁东基地管委会相关标准执行。后宁东管委会作为委托方委托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宁夏瑞衡分公司对新大泽公司宁夏基地资产...(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