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女,195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市支行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本文书还有1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