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邵**因与被申请人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众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县人民法院(2017)宁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惠众公司依约为邵**提供了物业服务,其有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邵**不交纳物业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惠众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毁损绿植、扩建停车位等行为违反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十六条、十七条的约定。(二)一审法院采信惠...(本文书还有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