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8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再审申请人惠农区建鑫模板出租站(以下简称建鑫出租站)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有色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鑫出租站申请再审称,陕西有色公司设立陕西有色公司乌兰煤矿副立井井口及纹车房项目部,该项目部在案涉租赁合同中加盖印章。由于该项目部不具备担保主体资格,并且陕西有色公司未给该项目部出具法人书面授权,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按照行业交易习惯,建鑫出租站在磋商、签...(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