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胡*、李**因与被申请人武**、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李**申请再审称:(一)胡*、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武**提交的宁夏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中记载”武三明同志于2016年12月16日到本院内科诊疗其临床印象为脑发育不良,特此证明”,该证明落款的时间是2016年12月15日。两个时间相互矛盾,存在作假的嫌疑;2.二审期间,胡*、李**对武三明的情况进行走访了解,武三明并未实际抚养其弟弟武三明,武三明还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武**也没有举证证明其与武三明具有抚养义务的证据...(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