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迈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刘**、侯**,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普迈特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普迈特公司承担租赁费173231.75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及理由:(一)一、二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错误。《承包协议》约定在承包期内如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甲方处置自身资产或经营不善,双方协商...(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