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刘**、方**、一审被告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7)宁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再审称,本案属于一、二审法院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判决结果不符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王*所干劳务工程是沃尔德公司发包给宁夏吉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运公司),方**又以吉运公司中宁项目部名义与刘**签订了《中宁沃尔德都市花园工程承包合同》,将沃尔德都市花园**号住宅楼工程转包给刘**,后刘**与王*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将3号住宅楼内...(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