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时**,女,1948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系邬*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男,198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
再审申请人邬*因与被申请人青铜峡市瞿靖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友谊村村委会)、时**、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3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邬*申请再审称,首先,友谊村村委会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一级政府行政组织,其属于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其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