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渔场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体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用益物权属性,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维护本案在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渔场承包合同》的签订背景、合同内容、履行过程等各方面均体现了张**一家对涉案渔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使用证》再次确定了张**一家就涉案渔场进行家庭联产承包的经营模式。张**一家的宅基地、承包地、户籍关系随着《土地使用证》的颁发从丰登镇永丰村被转换到涉案渔场。《渔场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土地使用证》的颁发,给张**家庭设立了涉案渔场的法定用益物权,即家庭联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人拥有在使用期限内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张**在涉案渔场的使用权具有长期稳定不变的法律依据、制度依据和政策依据。...(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