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1967年12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女,1943年2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马**申请证人马某某出庭作证,可以证实马**、马**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马**交付了3.5万元购房款,马**同意由马**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且马**自2012年起居住使用至今的事实。但二审法院以双方没有书面房屋买卖...(本文书还有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