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李*因与被申请人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批发贷款担保公司)、一审被告周**、宁夏长盛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盛石油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批发贷款担保公司明知长盛石油公司没有抵押设备,还与长盛石油公司办理设备质押手续,帮助长盛石油公司贷款300万元,到期后长盛石油公司无法偿还,就将180万债务转嫁到刘*、李*身上。刘*、李*签订反担保合同时,批发贷款担保公司并未告知此笔贷款是用来归还贷款的。抵押物的真实性是本案非常重要的证据。批发贷...(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