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任**、梁**因与被申请人何**及一审第三人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梁**申请再审称,(一)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梁**于2011年12月5日签订《顶账协议》,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宁夏××县、1402号房屋抵给任**、梁**。作为房屋买卖中的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对价,付清转让款,二套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任**、梁**。由于该房屋至今还不具备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任**、梁**一直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任**、梁**已经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二)任**、梁**作为消...(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