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姚**因与被申请人张**、张**、一审第三人张**、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根据姚**调查取得的证据可知,张**在惠农区尾闸镇聚宝村的两块耕地分别为5.52亩和1.86亩,并不是张**所主张的4.4亩和2.3亩,一审法院作出(2017)宁0205执异****号执行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2.无论是在执行听证环节还是在两审庭审中,已明确要求张**提供能够证明土地归张**所有的土地确权证书,张**拿不出土地确权证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执行法官在执行异议裁定还没有作出之前,就将涉案补偿款中的9万余元放款给了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